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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现行评标办法的主要问题

2018-04-19 13:53:38 阅读       选择阅读字号:【

现行评标方法大集合

2001发布文件

2013年修订

2001年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二种最常用的评标方法,即“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同时又规定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2013年4月修订,但评标方法不变)

之后,国家有关部委相继下发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等规章所规定的评标方法也不尽相同。具有代表性的有:

2001

建设部2001年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水利部令第1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确定的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五种评标方法。

2004

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二种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等。 (2014年1号令代替13号令,但关于评标办法没变)

2017年87号令替代2004年18号令

财政部于2004年发布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2017年87号令代替18号令,但三种评标办法没变)

2006

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四种评标方法:即“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另外,有些地方还规定有抽签法、平均报价评标法等。


现行评标办法存在的

主要问题


从宏观宏观层面的来看:


第一


招标制度不够完善,现行的招标投标基本制度,特别是在程序和评标办法上,基本采用的是是综合评估法和最低评估价法。随着《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在招投标实践中,又出台了一系列实施细则,将综合评估法进行细化,使得价格成为最重要的评价因素;最低评估价法则被简单地解释为最低投标报价法。所以,名义上是两种评标方法,实际上都是以价格为主要评判依据的评估方法。目前,我国生产能力还有很大一部分停留在低质量、低价格,需求、供给结构不合理,高端、高质的有效供给严重不足。这种情况下,如果依然沿用以价格为主要评判标准的招投标制度,必将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质量,甚至严重扰乱市场的经营秩序。


第二


我国《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办法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而且由于我国对招投标的管理实行按条线分割的管理体制,导致各个部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订本行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确定的评标方法各异,评审程序和开标方法也各不相同,评标方法名称混乱、评标评审标准不一等,导致一定程度上的市场人为分割,妨碍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


从微观层面来看:


1

评标方法的选择问题

主要表现为评标方法的选择随意性大,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阻力大。七部委12号令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很显然从立法原意上看选择评标方法的优先顺序应当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但据建设部对北京、上海、天津、大连、长沙、厦门等10大城市的建筑工程招标情况调查显示,采用合理低价法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大部分地区均不到所有招标项目的50%。

2

资格审查的问题

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是评标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资格审查的问题反映到评标办法上主要表现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审查标准不明确,或审查方式流于形式,或有意提高审查标准排斥部分投标人,或确定的审查要素与招标项目本身要求不相适应等。

3

评审因素的问题

评审因素设定实际上是决定评标究竟评什么,这显然是评标方法的关键内容。由于实际招标工作中各项目的情况可以说千差万别,尤其是货物、服务类采购。因此,国家各部委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均只对评审因素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而给予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情况设定评审因素的权力。在实际招投标监督工作我们发现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对评审因素的设定随意性大,设定的评审因素缺乏公平性、科学性,设定的评审因素不是针对项目的实际需求而是对是否某一投标人或某一品牌有利,甚至存在利用评审因素达到排斥或歧视部分投标人的目的,达不到公平、科学、择优的目的。

4

评审标准的问题

评审标准实际上是要解决评标究竟怎么评的问题,这是评标方法的核心内容。评审标准的问题通常表现形式为:对符合性审查通过或不通过的标准过于模糊、甚至前后矛盾;废标条款不确切,或者设臵过多、过滥等,导致评标委员会废标随意性大或废标过多,影响招标效率;综合评估法的各种评审因素的权重设臵随意性大、缺乏公平性、科学性和项目针对性,这在货物、服务类采购中尤其突出;对具体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不明确,为评委打人情分提供空间等。

5

评标步骤不统一、评标程序规定混乱

由于现行招投标管理体制的原因,各条线、各部门对评标办法的理解不同,且都制定有各自不同的评标步骤和操作程序,这给招投标统一平台的监管带来不利,也给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评标组织工作带来一定的混乱,使得有些应该评审的步骤漏评、评审效率低。更为重要的是这也导致投标人的投标无所适从。比如,同样是修一条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按照市政工程来评,而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则按照交通工程来评。

6

成本价的界定较困难,投标下限价确定有一定的随意性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及综合评估法均涉及成本价如何界定的问题,对于低于成本价的投标将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异常报价且不得推荐为中标人,但什么是成本价?至今没有一个统一、权威、明确的界定。因为同一建设工程的成本对于不同的企业来说,是不相同的,而成本价的界定往往对确定中标人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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